iec 60598-2-4:2017便攜式室內(nèi)/或室外通用燈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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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ec 60598-2-4:2017發(fā)布于便攜式室內(nèi)和/或室外通用燈具
 
這個國際電工委員會(IEC)已發(fā)布iec 60598-2-4:2017年。本標準適用于燈具.第2-4部分:特殊要求.便攜式通用燈具
說明:“iec 60598-2-4:2017規(guī)定了室內(nèi)和/或室外使用(例如花園用途)的便攜式通用燈具的要求,但手燈除外,設計用于或在電源電壓不超過250 V的情況下安裝電源。
第三版取消并取代1997年出版的第二版。這個版本是技術上的修訂。
通用燈具
此版本包括與上一版本有關的下列重大技術更改:
1.IEC 60598-1保持一致;
2.-修改適用于室內(nèi)和室外應用的便攜式燈具的范圍、分類和要求,采用iec 60598-2-7中已經(jīng)列出的要求;
 
注:在IEC60598-2-4版中,IEC60598-2-7中列出的所有要求都已包含在內(nèi).因此,iec 60598-2-7將在本標準公布后撤回.
1.修改適用范圍,以涵蓋所有光源(以前僅限于鎢絲、管狀熒光燈和其他放電燈);
2.采用非普通燈具的符號,但僅適用于室內(nèi)應用(例如使用聚氯乙烯電纜的燈具);
3.修改試驗細節(jié),以澄清在斜面上進行的穩(wěn)定性試驗(見4.7.3)應在光源到位的情況下進行;
4.將戶外用便攜式燈具的最低防塵和防潮程度從IPX 3改為IPX 4(見4.5.2);因此,iec 60598-2-7:1982中對電纜進入位置的要求被刪除,因為它們被IPX 4所覆蓋;
5.修改插頭和插座出口驗收標準的要求;
6.修改IP測試,要求翻轉位置中最不利的位置覆蓋所有類別(而不僅僅是iec 60598-2-7:1982中的7.13.1級燈具)
 
 
iec 60598-2-4:2017文件歷史:
2017年4月1日
燈具第2-4部分:特殊要求。便攜式通用燈具
IEC 60598-2的這一部分規(guī)定了便攜式通用燈具的要求,用于室內(nèi)和/或室外使用(例如花園用途),除了手提燈,設計用于或......
 
 
1997年4月1日
燈具 - 第2部分:特殊要求 - 第4節(jié):便攜式通用燈具
IEC 60598第2部分的這一部分規(guī)定了除了手提燈之外的便攜式通用燈具的要求,用于鎢絲,管狀熒光燈和其他放電燈......
 
 
1979年1月1日
燈具第2部分:特殊要求第4節(jié) - 便攜式通用燈具
 
 
iec 60598-2-4:2017文件參考:
IEC 60598-1 - 燈具 - 第1部分:一般要求和試驗
由IEC于2017年 9月1日發(fā)布
IEC 60598的第1部分規(guī)定了燈具的一般要求,其中包括用于工作電源電壓高達1 000 V的電光源。
 
IEC 61032 - 通過外殼保護人員和設備 - 驗證探測器
IEC于1997年12月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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