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12日,《歐盟官方雜志》發(fā)布了指令(EU)2019/957,對REACH法規(guī)的附錄XVII進行了以下修訂:(3,3,4,4,5,5,6,6,7, 7,8,8,8-三氟甲基辛基)硅烷三醇和TDFA。該指令具有完整的約束力,并直接適用于所有成員國,自2019年7月1日起生效。
REACH法規(guī)附件XVII修改如下:
73。
(3,3,4,4,5,5,6,6,7,7,8,8,8,8-三氟甲基氟辛基)硅烷三醇 其單-,二-或三-O-(烷基)衍生物(TDFA) |
1. 2021年1月2日以后,不得以噴霧產品中含有機溶劑的混合物的重量計等于或大于2 ppb的濃度單獨或以任何組合形式向公眾出售。
2.就本條目而言,“噴霧產品”是指為打樣或浸漬噴霧應用而銷售的氣溶膠分配器,泵噴霧劑,扳機噴霧劑。
3.在不影響歐盟有關物質和混合物的分類,包裝和標簽的其他規(guī)定的實施的情況下,對含有(3,3,4,4,5,5,6,6,7,7,與第1款所述的有機溶劑混合使用的8、8、8-三氟乙基氟辛基)硅烷三醇和/或TDFA,必須在市場上標明且不可磨滅:“僅供專業(yè)用戶使用”和“吸入致命”。與象形圖GHS06。
4.安全數(shù)據表第2.3節(jié)應包含以下信息:“(3,3,4,4,5,5,6,6,7,7,7,8,8,8,8-三氟甲基氟辛基)硅烷三醇和/或濃度等于或大于2 ppb的任何單-,二-或三-O-(烷基)衍生物以及噴霧產品中的有機溶劑,僅供專業(yè)用戶使用,并標記為“吸入致命”。
5.第1、3和4款中提到的有機溶劑包括用作氣溶膠推進劑的有機溶劑。 |
提醒企業(yè)應密切關注REACH法規(guī)的修訂,并提前做好防范后續(xù)風險的準備工作。如果您想遵守REACH要求,您需要通過自己的測試服務或要求同一供應鏈中的供應商進行符合性測試,確定產品中所有可能引起高度關注的物質(SVHCs)和受限物質。請聯(lián)系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