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EC/EN62493:2015標準適用于與人體暴露于電磁場有關的照明設備的評估。評估包括照明設備周圍20 kHz至10 MHz頻率的感應內部電場和100 kHz至300 MHz頻率的比吸收率(SAR)。
第二版取消并代替了2009年出版的第一版。該版本構成技術修訂。與前一版本相比,該版本包括以下重大技術更改:
a)無需測試即可識別被認為符合標準的照明產品類型;
b)刪除對CISPR-15的要求,作為符合IEC 62493的先決條件;
c)包括ICNIPR 2010指南針對(高達100 kHz)的后果;
d)在Van der Hoofden測試頭方法中增加一些指導,以提高結果的可重復性;
e)包括針對具有專用散熱器的產品的符合性演示方法。
EN 62493:2015標準范圍包括:
1.所有具有主要功能的照明設備,其主要功能是產生和/或分配用于照明的光,并用于連接低壓電源或用于電池操作;在室內和/或室外使用;
2.多功能設備的照明部分,其主要功能之一是照明;
3.專為照明設備使用的獨立輔助設備;
4.照明設備,包括用于無線通信或控制的專用輻射器。
EN 62493:2015標準范圍不包括:
1.飛機和機場的照明設備;
2.公路車輛照明設備;(公共交通乘客艙照明所用的照明除外)
3.農業(yè)照明設備;
4.船/船照明設備;
5.復印機,幻燈機;
6.在其他IEC標準中明確規(guī)定了電磁場要求的設備。
注意:
本標準中描述的方法不適用于比較來自不同照明設備的場。
本標準不適用于電子控制設備等照明設備的內置組件。
相關標準參考:
EN IEC 55016-1-1-無線電干擾和抗擾度測量設備和方法的規(guī)范-第1-1部分:無線電干擾和抗擾度測量設備-測量設備
CENELEC發(fā)布于2019年 7月1日
CISPR 16的這一部分規(guī)定了用于測量9 kHz至18 GHz頻率范圍內的無線電干擾的設備的特性和性能。
EN 62209-2-人體暴露于手持和便攜式無線通信設備的射頻場中-人體模型,儀器和程序-第2部分:確定在附近使用的無線通信設備的比吸收率(SAR)的程序到人體(頻率范圍為30 MHz至6 GHz)
CENELEC在2010年 6月1日發(fā)布
IEC 62209系列的此部分適用于任何能夠發(fā)射電磁場(EMF)的無線通信設備,該電磁場打算在人體附近,人體等部位使用。
EN IEC 62311-與人體電磁場暴露限制相關的電子和電氣設備評估(0 Hz至300 GHz)
CENELEC在2020年1月1日發(fā)布
本文檔適用于不適用專門的產品標準或產品系列標準(涉及人體暴露于電磁場的情況)的電子和電氣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