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GHz至40GHz頻率范圍無線電設備EN300 440V2.1.1
點擊:305 | 2019-09-01
標準 EN 300 440 V2.1.1描述:
短程設備(SRD); 用于1 GHz至40 GHz頻率范圍的無線電設備; 協(xié)調(diào)標準,涵蓋指令2014/53 / EU第3.2條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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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 EN 300 440 V2.1.1目的:
本文件規(guī)定了以下設備的技術特性和測量方法
類型:
1)非特定短程設備,包括報警,遙控,遙測,一般數(shù)據(jù)傳輸,
等等
2)射頻識別(RFID)設備。
3)無線電測定裝置,包括檢測,移動和警報應用。
這些無線電設備類型能夠在1 GHz至40 GHz的允許頻段內(nèi)工作。
表1中規(guī)定的范圍:
1)具有射頻(RF)輸出連接和專用天線或集成天線;
2)適用于所有類型的調(diào)制;
3)有無言論。
表1列出了歐洲委員會短距離決定所指定的頻段列表
設備[i.5]和CEPT / ERC建議書70-03 [i.2]在本出版物公布之日已知
文獻。
表1:1 GHz至40 GHz允許頻段內(nèi)的短程設備頻段應用說明
發(fā)送和接收2 400 MHz至2 483,5 MHz非特定短程設備
發(fā)送和接收2 400 MHz至2 483,5 MHz無線電測定設備
發(fā)射和接收(a)2 446 MHz至2 454 MHz射頻識別(RFID)設備
見附件D.
發(fā)射和接收(b)2 446 MHz至2 454 MHz射頻識別(RFID)設備
見附件D.
發(fā)送和接收5 725 MHz至5 875 MHz非特定短程設備
發(fā)送和接收9 200 MHz至9 500 MHz無線電測定設備
發(fā)射和接收9 500 MHz至9 975 MHz無線電測定設備
發(fā)送和接收10,5 GHz至10,6 GHz無線電測定設備
發(fā)送和接收13,46 GHz至14,0 GHz無線電測定設備
發(fā)射和接收17,1 GHz至17,3 GHz無線電測定裝置見附件F.
發(fā)送和接收24,00 GHz至24,25 GHz非特定短程設備和收音機
確定裝置
注:(a)和(b)涉及同一頻率下不同功率電平的兩種不同操作限制
帶。
注1:表1代表歐盟[i.5]和CEPT中最廣泛實施的職位
國家[i.2],但不應假設所有國家都有所有指定的頻段。
注2:此外,應該注意的是,在一個國家內(nèi)可以使用其他頻段
本文件所涵蓋的頻率范圍為1 GHz至40 GHz。見歐盟委員會關于短程設備[i.5]和CEPT ERC建議70-03 [i.2]的決定已實施通過國家無線電接口(NRI)和其他NRI相關。
注3:關于非協(xié)調(diào)參數(shù),國家主管部門可能會施加某些條件,例如類型調(diào)制,頻率,信道/頻率分離,最大發(fā)射機輻射功率,占空比循環(huán),并包括一個自動變送器關閉設施,作為發(fā)布的條件個人或一般許可,或作為發(fā)布個人權利使用頻譜或一般授權,或作為“在許可證豁免下”使用的條件,因為在大多數(shù)情況下為Short范圍設備。
本文件涉及固定電臺,移動電臺和便攜式電臺。
使用超寬帶(UWB)技術的應用不在本文件中。
本文件涵蓋了指令2014/53 / EU [i.6]第3.2條的基本要求附件A中確定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