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氣設備,儀器和照明設備的認證LVD和EMC指令

 點擊:232     |      2019-05-10
電氣設備,儀器和照明設備的認證(LVD和EMC指令)
      歐洲議會和理事會2014年2月26日關于統(tǒng)一成員國法律的指令2014/35 / EU,該法律涉及在特定電壓限制內使用的電氣設備在市場上可供使用(重鑄)。適用于2016年4月20日.OJ L 96,2014年3月29日,低電壓指令2014/35 /ЕU(指令LVD)處理電氣設備的安全性,對于交流電,標稱電壓在50和1000 V之間,對于直流電,標稱電壓在75和1500 V之間。
電氣設備
電磁兼容性指令2014/30 / EU(指令EMC)涵蓋所有可能發(fā)射電磁波的電氣設備或電子設備,以及受到來自其他設備的過度電磁干擾(EMI)影響的設備。
 
LVD&EMC指令適用于電器,電動工具,照明fiхtures,電氣設備等。
 
低壓指令涵蓋的產(chǎn)品應證明符合歐盟的協(xié)調標準。
 
它適用于消費者和專業(yè)用途的各種電氣設備,例如:
家用設備
電纜
電源裝置
激光設備
某些組件,例如保險絲
 
根據(jù)LVD和EMC指令,產(chǎn)品應提交給測試實驗室進行認證程序。
 
指定機構應在收到正面測試結果和檢查文件后向制造商頒發(fā)CE證書。
 
制造商或其授權代表有義務在生產(chǎn)最后一件產(chǎn)品后的10年內保留技術文件檔案和CE符合性聲明,并在第一次要求時將其提供給歐洲主管當局。
 
技術文檔文件應包括以下信息:
1. 電氣設備的一般描述;
2.設計文件,工作圖紙和方案;
3. 圖紙說明和圖紙和方案的解釋性說明;
4.適用的統(tǒng)一標準清單;
5.測試報告和測試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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