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68/EU壓力設備指令(PED)
我們是意大利PED2014/68/EU的第0477號公告號合作機構,提供壓力設備的檢查和認證服務。
PED為最大允許壓力(PS)大于0.5bar的壓力設備和組件建立設計和制造標準以及合格評定程序。該指令要求遵守制造商必須標準化產(chǎn)品和生產(chǎn)過程的基本安全要求。
制造商有義務評估和減少與投放市場的產(chǎn)品相關的風險,該指令的應用保證了壓力設備在歐洲市場上的自由流通。制造商根據(jù)生產(chǎn)方法,質量管理體系的可能實施方式和設備類別選擇認證程序。
在將設備投放市場之前,制造商必須在每個產(chǎn)品上貼上CE認證標記,并在適用的情況下貼上標識評估其合格性的認證機構的編號。
一類設備;制造商應對合格評定程序全權負責。
II,III和IV類設備:
1.對于此類設備,制造商必須向指定機構提出評估申請,以檢查和驗證與該指令提供的合規(guī)性和安全性要求有關的所有活動。
2指定機構的任務可能包括
3.型式檢驗或設計檢驗批準
4.批準質量管理體系
5.最終產(chǎn)品驗證
6.焊接程序和焊工資格
7.無損檢測人員資格
2010/35/EU便攜式壓力設備指令(TPED)
我們是TPED2010/35/EU的意大利第0303號公告合作機構,為便攜式壓力設備提供檢驗和認證服務。
TPED指令2010/35/EU建立了在道路上(根據(jù)ADR),鐵路(RID)和內(nèi)陸水道(ADN)上的可移動壓力設備的調試和認證要遵循的規(guī)則和程序。
關聯(lián)的氣瓶,氣瓶組,軟管,低溫容器,儲罐,電池車/貨車,多元素氣體容器(MEGC),水龍頭和其他附件均在TPED的范圍內(nèi)。
所有此類設備必須帶有在歐盟范圍內(nèi)調試和銷售所必需的特殊標記,用π(pi)符號表示。
TPED公告機構經(jīng)基礎設施和交通運輸部授權,可以對指令2008/68/EC和2010/35/EU及其后續(xù)修訂中規(guī)定的所有可移動壓力設備和相關附件進行所有認證和檢查活動。
根據(jù)第27/04/2006號部長法令,我們還獲基礎設施和運輸部授權,對用于運輸危險的2類ADR貨物的儲罐進行內(nèi)部檢查。TPED指令的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