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yī)療器械CE認證法規(guī)MDR常見問題解答
問:符合當前MDD的醫(yī)療設備是否確實可以在2020年5月之后投放歐盟市場?
答:可以,根據(jù)第120條第(2-4)款的規(guī)定,附加條件轉換期是可能的,但僅適用于在2020年5月仍具有有效(MDD)認證機構證書的設備。這些設備可以繼續(xù)投放到歐盟市場并投放市場只要其證書有效就可以投入使用。
這個額外的過渡期是有限的:將MDD認證設備的投放市場日期定在2024年5月,而將MDD認證設備投入使用的日期則是2025年5月。
有條件:制造商不僅必須具有設備的有效MDD證書。制造商還必須遵守新的歐盟MDR要求,以進行事后監(jiān)督,警惕和注冊。
為了利用額外的過渡期,制造商必須在2020年5月之前更新其當前的MDD認證機構證書。此選項不適用于(MDD)I類設備,即所謂的“自我聲明”設備。
什么是“在第120條,3是指在與后市場監(jiān)督,市場監(jiān)督,警惕,經(jīng)濟運營和設備的登記本法規(guī)的要求,應建立在這些相應的要求適用指令”。
答:制造商可以繼續(xù)使用其MDD公告機構證書,條件是他們必須在2020年5月之前將其上市后監(jiān)督,警戒和注冊程序更新為歐盟MDR的程序。這意味著:
(1)MDD的“建立并保持一種系統(tǒng)的程序,以審查從后期生產(chǎn)階段獲得的設備的經(jīng)驗”(附件II 3.1或等效版本),由歐盟MDR的第83、84、85和86條取代在“市場后監(jiān)視”上。
(2)MDD的“在得知以下事件后立即通知主管當局……”(附件II 3.1或等效文件)被歐盟MDR關于“警惕”的第87、88和89條所代替。
(3)MDD的“負責在市場上放置設備的人員的注冊”(第14條)由歐盟MDR的第29條和第31條“設備和經(jīng)濟經(jīng)營者的注冊”代替。
問:與當前的MDD相比,標簽和說明的語言要求是否已更改?
答:可以。MDD的被動式第4條第4款“成員國可能會要求……”以本國語言隨附于設備的信息,已由歐盟MDR的第10條第11款主動式“制造商應確?!痹O備使用本國語言。
對于在MDD下屬于I類的設備(例如,軟件設備)并且當前正在進行分類,到MDR的過渡時間為多長時間。例如,如果我在2020年5月26日之前自行聲明,我是否仍具有與在2020年5月之前接收MDD證書的設備相同的5年過渡期?
第120條的“過渡性規(guī)定”不適用于MDD I類設備,因為它們沒有公告機構證書。只有“根據(jù)”或基于“公告機構”證書投放市場且符合MDD的設備才有資格享受額外的過渡期。由于MDD I類設備沒有公告機構證書,因此它們無法利用過渡條款。因此,無論其在EU MDR中的分類如何,MDD I類設備必須在2020年5月26日之前完全符合EU MDR或退出歐盟市場。
如果我計劃在2020年5月及之后將新制造的大量帶有CE標記為CE的產(chǎn)品運往歐盟,那么標簽/ IFU當時是否需要遵守MDR,或者我可以實施符合MDR的標簽收到MDR認證后?
在2020年5月26日之前投放到歐盟市場的兼容MDD的設備(無論是否具有NB證書)都可以繼續(xù)在市場上出售(即進一步分發(fā),出售等)或投入使用(即使用) )直到2025年5月27日。您無需為此類設備做任何其他事情。從2020年5月26日起在歐洲市場投放MDD兼容設備(基于它們?nèi)匀痪哂杏行У腘B證書),也可以繼續(xù)在市場上出售或投入使用,直到2025年5月27日。 120段 4。
但是,有條件可以在2020年5月26日之后繼續(xù)將兼容MDD的設備投放市場。條件#1設備的NB證書必須仍然有效(即未過期)。不包括MDD I類設備。請注意,根據(jù)證書類型的不同,NB的MDD證書的持續(xù)有效性存在限制(2022年和2024年)。第120條第1款對此做了解釋。2.條件2。除了繼續(xù)完全遵守NB證書外,制造商還必須滿足新的歐盟MDR注冊要求(第29-31條),保持警惕(第87-89條)和上市后監(jiān)督(第83- 86)。第120條第1款對此做了解釋。
伴隨多語言IFU在2020年5月26日之后,制造商是否應符合IFU對MDD兼容設備的所有MDR要求?另外,UDI標簽如何?
對于2020年5月26日之前投放市場的符合指令的設備,不需要任何其他操作。符合指令的設備可以繼續(xù)分發(fā)并投入使用,直到2025年5月(第120條第4款)。因此,您的問題可能與所謂的“舊式設備”有關,該設備在2020年5月26日之后通過2020年5月26日之前簽發(fā)的有效公告機構證書投放市場(第120條第3款)。
這些遺留設備的公告機構證書和符合性聲明均將聲明設備符合指令93/42,而不是法規(guī)(EU)2017/745。2020年5月26日之后,仍然可以對舊設備進行更改,包括對標簽和IFU進行更改。
關于UDI要求:醫(yī)療器械協(xié)調(diào)組文件MDCG 2019-5明確規(guī)定(EU)2017/745的UDI要求不適用于舊設備。
您可以同時獲得MDD和MDR認證嗎?
更具體地說,如果您的設備在MDD下獲得了重新認證,那么您是否可以提交新的設備技術文件以根據(jù)MDR進行審查,還是引發(fā)全面過渡到MDR?
始終需要考慮兩個認證:制造商的質(zhì)量管理體系認證和設備的CE(認證機構)認證。
當前,制造商的質(zhì)量管理體系證書應表明符合EN ISO 13485:2016 +附錄ZB(MDD)。EUMDR將在適當?shù)臅r候有一個新的附件Z,但是暫時來說EN ISO 13485:2016 +附件ZB對于MDD和EUMDR都應該足夠了,無論制造商是否在其上放置了兼容MDD的舊設備。市場,EUMDR兼容設備,或兩者兼而有之。
但是,設備只能符合MDD或EUMDR。這取決于《合格聲明》(93/42或2017/745)的要求,根據(jù)第120條,具有現(xiàn)有證書的舊MDD設備可以根據(jù)MDD在2020年5月之后繼續(xù)投放市場。它們還將在EUDAMED中注冊為“舊設備”。與第120條相關的一些條件在本站點的其他地方以及其他問答中都有涉及。因此,直到為該設備獲取新的MDR通知的機構證書,更新合格聲明并將該設備作為符合EUMDR的設備在EUDAMED中注冊,該設備仍將是舊的MDD設備。向指定機構提出的評估技術文檔的申請不會影響已經(jīng)上市的設備的狀態(tài)。